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針對本所典藏文物暨數位資源,訂有下列相關要點,敬請於申請前詳閱之。

本所數位典藏資源開放管理要點
  • 一、宗旨
  • 本要點旨在建立本所數位典藏資源開放的管理機制,涵蓋本所開發並開放於網際網路之目錄 、全文、影像等數位資源。
  • 二、開放政策:
    • 線上資料庫僅限於國內免費開放;國外採限制性開放,主要與學術機構進行交流及資源交換,不開放國外個人使用。
    • 數位影像檔分為三級:公共資訊級、商務級、典藏級;各級影像解析度、品質、大小等,由各資料庫管理單位定之。
    • 線上目錄型資料庫(含小圖)免費免授權即可使用;線上全文影像型資料庫線上閱覽方式及列印付費辦法,由各資料庫管理單位定之。
    • 線上目錄型資料庫僅提供小圖,小圖影像解析度品質72dpi-150dpi之間,大小以不超過500*500pixel為原則。
    • 線上全文影像型資料庫及閱覽數位影像檔提供之數位影像,閱覽或列印時需加入顯性浮水印,或明確標示本所管理權之文字符號。
    • 所內同仁因研究需要,依據「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文物圖書數位資料內部使用要點」申請電子全文,須簽署使用保證書;申請商務級或典藏級之數位影像檔,須提出授權使用申請。
    • 所外人士及國內、外學術單位因教學或研究需要,依據本所「所外人士申請使用本所藏品圖像等資料處理要點」申請電子全文,須簽署使用保證書;申請數位影像檔,須提出授權使用申請。
    • 國內、外企業或團體因加值研發等需要,依據本所「所外人士申請使用本所藏品圖像等資料處理要點」僅提供商務級以下之數位影像檔之授權使用申請;如合作出版則由雙方另訂合作契約規範之。
    • 依第六款及第七款申請之電子全文、數位影像檔應由本所執行授權管理機制,並受中華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
    • 依第六款至第八款申請項目之收費,除另有規定者外,概依本所「使用中研院史語所藏品圖像等資料收費明細表」之規定收取費用。
  • 三、所內研究人員、典藏管理單位如因專案需求,其授權使用方式應事先報備,經所長同意後,不受第二點規定拘束,惟該專案授權內容,研究人員、典藏單位應指派專責人員詳予造冊、管理。
  • 四、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所外人士申請使用本所藏品圖像等資料處理要點
  • 78年度第6次(78、06、22)所務會議通過
    80年度第1次(79、09、6)所務會議修訂
    86年度第4次(86、02、20)所務會議修訂
    92年度3次(92、06、26)所務會議修訂
    92年度第4次(92、08、28)所務會議修訂
    93年度第6次(93、12、30)所務會議修訂
    111年4月28日所務會議修訂
    • 為因應所外人士申請使用本所藏品圖像等資料之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 本要點所指之圖像資料包括傳統媒材資料如照片、正片等,以及數位資料。
    • 所外人士申請使用本所藏品之圖像資料,若該藏品已有數位資料者,以提供現有數位資料之數位輸出品或再製品為原則。本所之攝影或數位資料輸出規格如不能符合申請者對圖像資料品質之要求,其圖像資料製作方式另議,並依本所規定收取製作費。
    • 本所提供之數位資料需先加上數位浮水印,或明確標示本所管理權之文字符號。
    • 申請者為國內、外學術機構、個人或其他公益團體,基於非營利性目的之研究、教學、學術出版、以及其他有關社會教育、公益活動等需要,提出授權使用申請,經本所同意,依本所規定收取材料費及使用費;或視申請者之用途,得僅收取材料費或免予收費。申請者講學、發表、公開使用時需依本所相關出版規定辦理,並遵守學術引用規範及一般之誌謝慣例。
    • 申請者為營利性目的之個人或團體,提出授權使用申請,經本所同意後,依本所規定收取材料費及使用費,其出版細則依本所相關出版規定辦理。
    • 文物出土╱採集之當地人士或團體對該文物圖像資料之申請,本所得視申請者之用途,僅收取材料費。
    • 提出授權使用之申請者需詳述:
      • 申請授權使用之單位、申請者姓名、聯絡方式等資訊。
      • 申請品項、數量及其資訊來源。
      • 申請用途。
    • 刊載本所藏品圖像等資料時,申請者除須註明資料來源為「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藏品」外,並歡迎寄送相關出版品給本所。
    • 使用本所藏品圖像等資料收費標準,由本所事務室主管定之,並報所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 申請使用本所藏品圖像等資料之類別、解析度、數量及交件時間,由本所視情況行使同意權。
    • 申請者對所申請文物圖書之各類資料之使用權以一次為限,並不得轉讓第三人,如需移作原申請用途之外或再次使用,須經本所同意。
    • 申請者使用本所藏品圖像時,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本所有權隨時終止使用,已繳交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本所藏品圖像。
      • 實際使用情形與申請內容有所不符。
      • 未經本所同意擅自移轉第三人使用。
      • 使用本所藏品圖像,未敘明圖像來源,或未為適當標示。
      • 其他有足生損害於本所權益之事實或行為者。
        申請者若有前項情事致對本所造成侵害時,本所得請求申請者賠償之,其屬可歸責於申請者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第三人侵害本所權益時,亦同。
    • 若未向本所申請授權或未經本所同意,即擅行使用本所藏品圖像或盜版印刷,本所得請求損害賠償。
    •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使用中研院史語所藏品圖像等資料收費明細表
  • 基於教育文化推廣之目的,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一條及史語所「所外人士申請使用本所藏品圖像等資料處理要點」訂定使用中研院史語所藏品圖像等資料收費明細如下:

    • 本表收費項目為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三維(3D)模型之同意使用授權費、材料費等;部分藏品尚未數位化者,加收數位化製作費。
    • 授權標的包括本所擁有所有權之所有的圖書、史料、典藏文物或影音資料等藏品,其中授權標的經行政院文化部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審查指定並辦理公告為「國寶」者,授權費三倍計收;核定為「重要古物」級之古物,授權費二倍計收。
    • 本項費用以每張、單次授權計;同一授權標的之不同語文版本、不同印次(Reprint)仍屬該單次授權之範圍。
    • 『非營利性用途』收費明細: (使用地點屬境外區域者,以美元計收)
      用途 費用 備註



      研究教學、報紙、報告、論文(發表於學術性期刊或取得學位論文)等 符合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3.0台灣(CC BY-NC-ND 3.0 TW),免收使用授權費;惟透過本所藏品圖像授權申請系統申請者,需酌收材料費。請點此查看 收費表 1.材料費已含製作工本費、手續費等。材料費的計算,例如申請者申請授權使用圖檔3張,屬於1-5張的範圍內,應收取總材料費NTD300;申請7張者,則屬於6-10張的範圍內,應收取總材料費NTD400,以下依此類推。
      2.藏品原件尺寸A2以上,或是特殊規格尺寸,圖檔張數計算由本所認定之。
      教科書、電子書、套書、普及書、導覽手冊、廣告宣傳品、展場布置、數位媒體類(例如:光碟、網頁、電視傳播)等 國內:收取使用授權費NTD300/張 境外:收取使用授權費USD15/張 藏品原件尺寸A2以上,或是特殊規格尺寸,圖檔張數計算由本所認定之。
      影音資料-使用本所
      藏品、藏品圖像、展覽場地拍攝影片者
      電子書、展場布置、影片、數位媒體類(例如:光碟、網頁、電視傳播)等使用 國內:NTD300/單位 境外:USD15/單位 每15分鐘為一計價單位,不足15分鐘者,以15分鐘計算
      影音資料-使用本所
      自有影音動畫
      國內:NTD300/單位 境外:USD15/單位 每30分鐘為一計價單位,不足30分鐘者,以30分鐘計算
      自有文物三維
      (3D)模型
      國內:NTD5,000/件 境外:USD200/件 僅供機(關)構及團體申請
    • 『營利性用途』之藏品圖像、影音資料等:按表定標準3倍計收;機(關)構及團體申請三維(3D)模型如為營利性使用,經本所同意後,使用規範及授權費用等另訂契約辦理。
    • 藏品尚未數位化者,或是尚未建檔的3D檔案,需加收製作費/材料費:
      • 數位化圖檔:每張NTD50/USD5
      • 3D模型:每日NTD2,500/USD100,最少2日起算,超過2個工作天,依實際工作日計收。
        例如:全新製作文物3D建模費時3天,則需加收製作費NTD7,500(境外USD300)。
    • 使用人為本院人員因院(所)公務需要使用或非營利用途使用之政府機關(含國營事業)或與本所有互惠關係之團體、機構等,得免收同意使用授權費。

      註:
      • 倘申請用途未於表定規定者,本所得比照類似項目收費;除特別說明外,收費以新台幣為準。美金計價若以新台幣繳款則以當時匯率折算。國際匯款者另加收國際匯兌手續費USD20。
      • 申請者於規定期限內繳交授權費用後,本所始進行圖像、影音資料、三維(3D)模型輸出等作業,除特別說明外,輸出以提供數位化電子檔為原則,例外者以專案辦理。
      • 引用本所藏品圖像時,請於圖片旁或適當位置註明「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藏」或「Courtesy of the Institute of History and Philology, Academia Sinica」字樣;上表指稱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3.0台灣(CC BY-NC-ND 3.0 TW亦須標示如上。
      • 符合本所「所外人士申請使用本所藏品圖像等資料處理要點」第五點、第七點得僅收材料費。
      • 本表指稱「非營利性用途」,係指公務部門出版品、委託案等或是作為文化教育之非營利使用且未標價或販售者,其餘皆屬「營利性用途」;「營利性用途」及「非營利性用途」由本所認定之。
      • 使用本所藏品、藏品圖像或借用展覽場地拍攝影片者,影片製播完成後,需繳交影片光碟二件供本所存參,並同意無償授權本所非商業性重製、公開播放等利用。
      • 使用本所典藏品圖像影音資料時,若有本所「所外人士申請使用本所藏品圖像等資料處理要點」第十三點規定之情事,其賠償金以授權費的1-6倍計算之。
Feb 22 2023 14: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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